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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仓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金安办字〔2018〕7号
金仓街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8〕1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安〔2018〕18号)和《关于印发〈莱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莱安〔2018〕9号)要求,金仓街道安委会决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抓源头、治违法、促规范”,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全市火灾形势平稳。
二、组织领导
街道安委会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委办,组长:张显辉、赵晓伟;副组长:王东刚,主要承担日常协调工作。街道经发办、边防派出所、规划处、市场监管所、安监办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内容和措施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单位专项治理。由金仓市场监管所牵头组织,边防派出所配合,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经营者开展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加强销售维修领域监管。金仓市场监管所要依法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销售单位违规经营;产品没有质量合格证,没有明确标注厂名厂址的;产品来源不明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回收、修理场所,依法查处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依法查处维修经营者使用不合格配件、超标准更换电瓶、拆除减速器等违法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由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依据市住建研究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管理;凡新建的住宅小区,严格源头管控,同步规划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指导无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边防派出所报告。边防派出所要在公安局治安大队、公安消防大队指导下,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交警大队五中队负责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管控,对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教育。边防派出所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省公安厅《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对存在违规行为拒不改正,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街道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交、楼宇视频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要深入社区、单位、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要广泛张贴《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宣传挂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组织群众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经发办、金仓市场监管所要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宣贯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17日前)。街道安委办负责筹备召开专门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安委办各部门要联合行动,安监办、市场监管所、边防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经发办负责牵头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宣贯工作,推广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性文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于12月15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总结工作,迎接市安委会对本辖区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的检查考评(考评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安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严密责任链条,稳步推进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分析研判,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强化协作配合。要坚持齐抓共管,压实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及时沟通协调,防止推诿扯皮。
(三)严格督导检查。街道安委会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协调督促和工作督查职能,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部门,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金仓街道安委办
2018年8月16日
附件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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