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公告公示 正文
一、审批依据:1.《城乡规划法》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办理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环评审查、发改局批文、人防审核、绿化规划审批等);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6、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7、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出具合格证)
四、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费:烟价费字[1993]141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5元/㎡
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30元,住宅及其它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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