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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美无照回收废旧物资案

莱州公示网 2019-07-03 公告公示 754 ℃ 0 评论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烟莱州市监三行处字【2019】12

 

    当事人:王素美                                         

    住所(住址):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腰王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腰王村

    2019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三山岛街道腰王村村北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站,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堆放废旧纸1吨、废旧纸壳1吨、废旧编织袋1吨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涉嫌构成无照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经营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于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2019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其无照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流水账复印件、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当事人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确认。

    2019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场地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获取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1日,在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腰王村村北租赁一处面积5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又用款1500元购买了2台磅秤,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始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当事人收购由周边村民送货上门的废旧物资,销售给上门取货的莱州王姓人员,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购废纸5吨,均价每吨1000元,售出4吨,均价每吨1200元;收购纸壳20吨,均价每吨1000元,售出19吨,均价每吨1100元;收购编织袋6吨,均价每吨1200元,售出5吨,均价每吨1400元;共销售收入31700元,获利3700元。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账,收购废旧物资时未出具任何单据,销售时当面现金结算没有任何发票及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21日起,在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腰王村回收废旧物资具体经营情况

    3.当事人进货流水账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近期回收废旧物资的数量;

4.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权属;

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营业执照是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地位的认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

2019年6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烟莱州市监三听告字[2019]0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三山岛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三山岛分理处,地址:烟台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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