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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莱州市鼎悦润滑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DG5M486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民主街324号
法定代表人:崔九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7月17日,我局接到市民网上对话督办单,反映位于莱州市沙河镇的鼎悦润滑油存在“伪造商标、三无产品”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18日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经营的润滑油存在冒充注册商标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问题,执法人员在现场获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冒充注册商标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遂于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2019年8月1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润滑油冒充注册商标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相关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获取了销货清单、产品质量检验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鼎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由委托代理人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确认。
2019年9月5日,调查人员调取了山东鲁工机械集团、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以上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
本案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领取营业执照,在莱州市沙河镇民主街324号生产销售润滑油。经营期间,为了打开市场销路,获取利益,当事人于2019年5月12日开始,在其经营的液力传动油、抗磨液压油、重负荷齿轮油桶上分别标注了“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莱州市沙河新区、神工、SEGO及图商标标识;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宇重工、图形商标标识;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开发区、明宇重工、明宇重工及图商标标识;山东鲁工机械集团、鲁工集团、鲁工LG及图商标标识”,以上商标标识均标注了®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与以上4家企业签定产品经营协议,当事人与以上4家企业也未在第4类润滑油等产品上注册以上商标标识。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经营标注以上内容的润滑油176桶,货值总金额21120元。销售96桶,每桶售价120元,销售收入总计1152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及其他费用叙述,获利1309元。至案发时有80桶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8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的润滑油桶上冒充注册商标和冒用他人字号、厂名厂址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销货清单9份、产品质量检验单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冒充注册商标和冒用他人字号、厂名厂址润滑油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4.“鼎悦”注册商标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鼎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山东鲁工机械集团、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5份,以上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4份,证明以上企业的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烟莱州市监广行告字〔2019〕0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鲁工集团(母公司: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装载机销往全国各地,在装载机生产销售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为扩大产品销量,抢占市场占有份额,擅自在自己经营的润滑油上使用以上企业的字号、厂名厂址,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商标是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经国家商标局审核公告认定后发放商标注册证,成为注册商标才能使用®商标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注册的标识右上角标注®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二)裁量标准2、【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润滑油80桶;2.罚款10560元;3.没有违法所得130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莱州市支行(地址:莱州市光州东街5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本站声明:本内容转载与莱州政府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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