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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竹松无照回收废旧物资案

莱州公示网 2019-07-03 公告公示 921 ℃ 0 评论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烟莱州市监三行处字【2019】10

 

    当事人竹松                                         

    住所(住址):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潘家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潘家村

2019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潘家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堆放废旧玻璃瓶2吨、废旧编织袋2吨、废旧纸壳5吨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涉嫌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获取了当事人进货流水账本,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烟莱州市监三询通字【20190100085号),并于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2019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当事人无照回收废旧物资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获取了经营场所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当事人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确认。

2019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获取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潘家村,用款15000元,在承包地盖建2间平房,购买1台地磅、1台磅秤1条传送带,2019年1月起,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始收购由周边村民送货上门的废旧物资,将废旧物资销售给上门取货的潍坊周姓人员。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购废旧玻璃瓶10吨,均价200元,销售8吨,均价每吨400元;收购废旧编织袋10吨,均价每吨1000元,销售8吨,均价每吨1400元;收购废旧纸壳20吨,均价每吨1400元,销售15吨,均价每吨1600元,共计销售收入38400元,获利7800元。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账,收购废旧物资时未出具任何单据,销售时当面现金结算没有任何发票及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1,在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潘家村回收废旧物资具体经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进货流水账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近期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数量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地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权属

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证人签名盖章认可。

 

营业执照是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地位的认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废旧物资回收行为。

2019年61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烟莱州市监三听告字[2019]0003号《行政处罚证告知书》,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但鉴于其经营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三山岛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三山岛分理处,地址:烟台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 ),到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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