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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我市根据国务院、山东省、莱州市文件精神,编制完成了《莱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莱州市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一、编制背景及编制依据
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已于2019年3月底全部分配完毕,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提到的“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莱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莱州市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二、编制过程
2019年2月开始起草文件,4月份完成初稿。征求了我市各镇街,市人民检察院、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等27个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底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司法局认真比对文件依据,反复修改后最终完成。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落户(退役士兵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
2.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市政府公布的申请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根据保障能力与保障需求相适应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
(二)申请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3.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4.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2.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本市市区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房屋不动产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房屋的面积核定范围:
1.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2.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
3.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拥有的房屋;
4.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房屋;
5.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五)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和个人在退回所承租的公房前,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外地户籍且已在户籍地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在本市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六)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5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按下列情形分类确定: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确定;
2.城镇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上述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具体额度,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评估的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七)申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标准:在莱州市城镇落户(退役士兵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
2.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4632元(含);
3.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莱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在莱州市城镇落户,其中城镇范围是指莱州市市区和各镇(街)建制镇驻地(下同)。
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未婚人员(包括单身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须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下同)。
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拥有的宅基地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份额(下同)。
莱州市市区是指东环路、西环路、南环路、玉海街以内的区域(下同)。
(八)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登记条件
1.城镇低保家庭
城镇低保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标准:在莱州市城镇落户(退役士兵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
(2)收入标准:符合莱州市低保有关规定,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家庭证书;
(3)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莱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城镇低收入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标准:在莱州市城镇落户(退役士兵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
(2)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779元(含);
(3)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莱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标准:在莱州市城镇落户(退役士兵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
(2)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4632元(含);
(3)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莱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标准:在莱州市城镇落户;
(2)在莱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4)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莱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莱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2)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莱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6.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
1.安馨家园的基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
2.福馨花园和惠馨家园的基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6.5元。
租赁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减免标准
1.低保家庭按基准租金价格的100%减免;
2.低收入家庭按基准租金价格的80%减免;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基准租金价格的50%减免;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基准租金价格的30%减免。
7.租金收缴方式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每季度房租按减免后房租收取。
(九)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标准:在莱州市市区落户;
2.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4632元(含);
3.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莱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分类确定如下标准:
1.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
2.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户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5元。
除上述家庭之外,其他家庭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时间及保障面积
发放时间自获得保障资格后,按提交申请当月起计算;保障面积按每户家庭5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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