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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2015〕29号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2日
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
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4〕72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烟政发〔2014〕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2011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含区域性敬老院)。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建设要求:已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各区范围内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其他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减半。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栖霞市、长岛县和昆嵛山保护区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40%和60%,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和海阳市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烟台开发区和高新区所需资金由两区财政自行负担。
4.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①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另外,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填写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机构。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3)核定床位数不少于20张;
(4)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管理规范,养老护理员持证率达50%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和1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栖霞市、长岛县和昆嵛山保护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
4.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5年以上公建(办)民营协议;
(3)按月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
(4)养老护理员花名册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有规范的入住协议、财务账目等,有健全的饮食、值班、安全生产等规章管理制度(此项为现场抽查项目)。
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以奖代补”项目
1.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无内设医院、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服务设施,仅与医疗服务机构合作的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医养型养老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助。
(1)对人社部门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助标准按照每百张床位资助10万元执行,床位1000张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内设卫生所、医务室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申报材料:
(1)医养型养老机构“以奖代补”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
(一)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1)一次性建设补助。
①建筑面积须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②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
③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10张,规模较小的酌情设置;
④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法人登记、投入使用后申请市级补助。
(2)运营补助。
①已运营一年以上;
②管理规范,至少有一名专业服务人员,能够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记录;
③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要求的一二三类日间照料中心能够开展短期托养和膳食供应等服务;
④每年有不少于200天的运营时间,接受服务的老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规模300平方米以上、床位10张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要求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按照一类每处每年6万元、二类每处每年5万元、三类每处每年4万元给予运营补助,对未开展短期托养和提供膳食供应的,每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连补三年。
4.申报材料:
(1)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中: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政府独资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除必须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无法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材料的,可以由县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替代。
(2)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运营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规章管理制度、活动开展情况记录(现场抽查内容)。
(二)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申请农村幸福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其建筑规模占地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设置日间照料床位不低于20张;
(2)申请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须是市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投入运营满一年、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
(3)管理规范,能够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每年有不少于200天的运营时间。
3.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每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每处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4.申报材料:
(1)申请农村幸福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农村幸福院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5)。
(2)申请农村幸福院市级运营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农村幸福院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5);
②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③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市区政府单独兴办,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作兴办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二)补助条件:
1.项目经县级政府或民政、经信部门批准建设;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系统、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申报材料:
1.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6);
2.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文件;
3.民政部门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合办的,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
五、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一)项目范围:
1.对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下同)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以下简称“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的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2.对中心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部分特殊对象,免费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二)补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每户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2.对符合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条件人员的年服务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
(三)申报材料:
1.《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结算清单》(附件7);
2.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政府购买服务名单。
六、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一)补助范围: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
(二)补助标准:对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市财政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市级补助申请表》(附件8);
2.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名单。
七、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一)参保范围: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
(二)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与上述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
(三)参保费用: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乘以单人年度缴费标准确定。
投保的第一年度,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民政部门核定的全市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作为基数进行投保,今后每年投保人数以上一年度核定的入住人数为基数。
(四)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
(五)申报材料:将另行文件。
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项目
(一)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
1.补助范围: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并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养老护理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资格补助申请表(附件9);
(2)申请人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类中级、高级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二)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市级培训补助
1.补助范围: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初、中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的人员。
2.补助标准:对参加培训人员每人补助2000元。
3.培训和补助方式:市民政局委托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施培训,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培训任务拨付相关单位培训补助资金。
九、区域性敬老院“以奖代补”项目
1.项目范围:2014年至2017年敬老院集约化建设示范县市区的新建区域性敬老院项目。
2.补助条件:
①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②获得省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区域性敬老院,按照每张床位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奖励床位不超过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人数的1.2倍。奖励可以按标准一次性补助,也可以分开工建设、投入使用两个阶段分期补助。
4.申报材料:
区域性敬老院“以奖代补”申请表(附件10)。
十、责任分工
对本方案规定范围内的相关补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职责
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市级补助资金;
2.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审查和审批,负责对中心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年服务费进行审查和审批,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市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补助;
4.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项目、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以奖代补”项目、区域性敬老院“以奖代补”项目、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建设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5.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6.负责对本市确认的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项目、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以奖代补”项目、区域性敬老院“以奖代补”项目、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建设补助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核查人、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
2.负责对养老机构申请责任保险补助进行受理和初审。芝罘、莱山两区同时负责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年服务费等进行受理和初审;
3.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批;
4.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对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市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审批;对申请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4.负责对本地确认的市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
(三)项目单位和法人职责
1.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申报表,提供内容详实、手续完备的申报材料;
2.向民政、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评;
3.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组织考核验收申请;
4.对项目真实性和永久性及补助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审批流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补助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补助项目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手续不全、程序不完备等一律视为不合格)、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获取市级补助资金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一经查实,列入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范》(GB50437—200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等有关标准执行。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市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按照“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的要求,本着尊重实情和实用、适用的原则,鼓励位置相邻、规模较小、老年人口较少的城乡社区、村(居)合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已经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三)对按照本方案规定确认已给予补助的项目,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分类填写相关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1-18),在每年3、6、9、11月分批次集中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四)本方案涉及的补助项目不适用于莱阳市,相关具体办法由莱阳市另行制定。
(五)《关于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扶持的办法》(烟民〔2012〕81号)、《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烟民〔2013〕70号)、《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烟民〔2014〕36号)停止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七)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申请表(××年度)
3.医养型养老机构“以奖代补”申请表
4.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
5.农村幸福院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
6.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7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结算清单
8.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市级补助申请表
9.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资格补助申请表
10.区域性敬老院“以奖代补”申请表
11.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12.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项目汇总表
13.医养型养老机构“以奖代补”项目汇总表
14.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汇总表
15.农村幸福院市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汇总表
16.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17.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资格补助汇总表
18.区域性敬老院“以奖代补”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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