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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有效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莱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旱涝、风雹、低温冷冻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造成较大及以上损失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编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对灾情和需救助群体进行调查核实,实施救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2.财政局: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4.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指导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按规定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5.交通运输局:为参加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交通工具,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优先安排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
6.水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7.农业局:对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8.海洋与渔业局:对海洋灾情的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指导海上养殖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9.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10.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的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11.教育体育局:收集汇总校舍损毁情况;协助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12.科学技术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救助指导、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保证受灾地区生活物资和必需品的安全供应。
14.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15.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莱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6.市消防大队: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预警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民政部门根据先兆性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的镇街做出灾情预警。
(二)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灾情事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烟台市民政局。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上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局,直至灾情稳定。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应在48小时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四、应急响应
(一)基本应急
1.启动程序。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2.响应措施。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商请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如发生重特大灾情,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二)扩大应急。当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或超出本级预案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求启动烟台市级应急预案,利用地、市两级资源实施救助工作。
(三)应急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救助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响应,应急救助工作即告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灾后救助
1.市、镇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受灾地区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2.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镇街民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及时跟踪记录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
3.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足额发放到户。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恢复重建
1.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2.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
(三)调查总结。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核查评估受灾损失情况,并分析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调查报告应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二)资金保障。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镇财政要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切实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加强检查,确保救援物资的有效性。
(四)人员保障。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农业、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等业务咨询工作。
七、附则
(一)宣传和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灾害、自救互救、保险等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培训。
(二)奖惩。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并负责管理和修订,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辖区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及响应标准
附件:
突发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及响应标准
1.三级响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按照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少于10人;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少于1万人;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少于0.3万间。
2.二级响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按照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死亡10人以上,少于20人;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少于3万人;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少于1万间。
3.一级响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按照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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