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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规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 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另有说明的除外;公路路政部分所称 国省道都包含高速公路。下同)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者经责令停止后,仍然继续设卡、收费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经处罚后,仍然多次设卡、收费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或者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 ||||
2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施工面积较小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施工,1000元罚款 | 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施工,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施工面积较大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施工,3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施工,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施工面积较大,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施工,1万元罚款 |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施工,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施工面积较大,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 农村公路处责令停止施工,2万元罚款 | ||||
国省道处责令停止违施工,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责令停止施工,5万元罚款 | ||||
3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轻微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1立方米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1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3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5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挖掘公路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4 | 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尚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及时停止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已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较轻损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已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较重损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已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侵入了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影响了公路升级改造,或者影响了公路安全、畅通,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5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停止,并尚未对公路造成危害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了轻微危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了较轻危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了较重危害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6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1000元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5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1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3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农村公路处5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20000元以上,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7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对公路安全造成较轻危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特别对公路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8 |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多次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或者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影响公路畅通的 | 农村公路处5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或者倾倒垃圾、设置障碍,造成交通交通事故的 | 农村公路处2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或者倾倒垃圾、设置障碍,造成较大交通交通事故,或者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的 | 农村公路处3000元罚款 | ||||
国省道处4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或者倾倒垃圾、设置障碍,造成严重交通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000元罚款 | ||||
9 | 挖沟引水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及时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公路用地内挖沟引水 | 处500元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路肩上挖沟引水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路面上挖沟引水 | 处2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挖沟引水造成路面沉陷、塌方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0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边沟排放少量污物,造成公路轻微污染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一般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所排放污物具有腐蚀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 或者多次排放污物的 | 处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排放污物造成公路严重损坏,或者使公路边沟丧失排水功能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1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严重损害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2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公路损坏较小,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下未报告 | 处2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路损坏5000元以下未报告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5000元以上未报告 | 处8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影响交通畅通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处1000元罚款 | ||||
13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尚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拆除,自行拆除的 | 处3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设置简易式店名牌等非公路标志的 | 处500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尚未设置完成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造成公路用地损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经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4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宽度小于3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宽度大于3米小于6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宽度大于6米小于10米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宽度大于10米的 | 处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5 | 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占地或者扩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占地或者扩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占地或者扩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占地或者扩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侵入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6 | 擅自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埋设长度在1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埋设长度在10米以上3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埋设长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上的 | 处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五分之一或者轻微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五分之二或者一般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五分之三或者较重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五分之四或者严重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全部遮挡公路标志或者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者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8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停止,并尚未对公路桥梁造成危害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轻微危害的 | 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较重危害的 |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8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了特别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19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的 |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8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并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20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较轻,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一定损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较大损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或者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1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棵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2棵以上5棵以下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5棵以上8棵以下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8棵以上10棵以下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4.5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棵以上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 ||||
22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已经对其造成较轻损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已经对其造成较重损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已经对其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已经对其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3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100平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4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4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调查路产损害,或者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的 | 处5000元罚款 | ||||
25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尚未造成危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一定危害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较重危害的 | 处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5万元罚款 | ||||
26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已经影响桥梁检修工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且对桥梁检修工作影响较大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且对桥梁检修工作影响较重的 | 处2.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严重影响桥梁检修工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7 |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尚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轻损害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重损害 | 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 处2.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影响公路主线、匝道、收费站等运行安全,或者影响公路升级改造,或者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8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 轻微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尚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轻损害 | 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重损害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 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侵入了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影响了公路升级改造,或者影响了公路安全、畅通,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9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且尚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且影响公路通行的 | 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对公路通行影响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公路严重拥堵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0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经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影响公路通行较大的 | 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 处4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5000元罚款 | ||||
31 | 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刚刚施工,尚未埋设管道,经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已经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部分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已经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完成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 | 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已经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完成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管线已投入使用,或者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32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1000元罚款 | 对租借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抄告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
一般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较轻的 | 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较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较重的 | 处4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严重,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5000元罚款 | ||||
33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较轻的 | 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较重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严重,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4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一般 | 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故意堵站或强行通站,未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聚众故意堵站或强行通站,或者造成损失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暴力抗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5 |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装载货物名称与《通行证》不符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装载货物实际重量、实际尺寸超过《通行证》登记标准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装载货物车辆型号与《通行证》不符的 | 处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通行证》的 | 处5000元罚款 | ||||
36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轻微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在50%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在50%以上100%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在100%以上150%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在150%以上200%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200%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7 | 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要求驶入制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强行冲卡,未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集结聚众强行冲卡,或者造成损失的 | 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8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重超限)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限10%及以下(含10%)且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 责令卸载,教育放行 | 一年内,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按规定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
超限10%及以下(含10%)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 责令卸载,处200元罚款 | |||||
一般 | 超限10%以上至20%(含2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400元罚款 | ||||
超限20%以上至30%(含3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600元罚款 | |||||
超限30%以上至40%(含4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800元罚款 | |||||
超限40%以上至50%(含5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超限50%以上至60%(含6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1600元罚款 | ||||
超限60%以上至70%(含7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2200元罚款 | |||||
超限70%以上至80%(含8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2800元罚款 | |||||
超限80%以上至90%(含9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3400元罚款 | |||||
超限90%以上至100%(含10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限100%以上至110%(含11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5000元罚款 | ||||
超限110%以上至120%(含12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6000元罚款 | |||||
超限120%以上至130%(含13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7000元罚款 | |||||
超限130%以上至140%(含14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8000元罚款 | |||||
超限140%以上至150%(含15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9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限150%以上至160%(含16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11000元罚款 | ||||
超限160%以上至170%(含17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13000元罚款 | |||||
超限170%以上至180%(含18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15000元罚款 | |||||
超限180%以上至200%(含200%)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2万元罚款 | |||||
1.超限200%以上;2.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处3万元罚款 | |||||
39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几何尺寸超限)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度 | 高度超限10CM以下(含1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教育放行 | 一年内,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按规定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有两项及以上尺寸同时超限的车辆按最高一项处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仅几何尺寸超限的不予处罚 |
高度超限10CM以上30CM以下(含3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处2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30CM以上40CM以下(含40CM) | 责令卸载或者责令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4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40CM以上50CM以下(含5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6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50CM以上60CM以下(含6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0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60CM以上70CM以下(含7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4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70CM以上80CM以下(含8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8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80CM以上90CM以下(含9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22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90CM以上100CM以下(含10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2600元罚款 | |||||
高度超限100CM以上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3000元 | |||||
39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几何尺寸超限)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宽度 | 宽度超限10CM以下(含1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教育放行 | 一年内,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按规定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有两项及以上尺寸同时超限的车辆按最高一项处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仅几何尺寸超限的不予处罚 |
宽度超限10CM以上30CM以下(含3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处2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30CM以上40CM以下(含40CM) | 责令卸载或者责令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4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40CM以上50CM以下(含5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6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50CM以上60CM以下(含6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0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60CM以上70CM以下(含7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4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70CM以上80CM以下(含8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8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80CM以上90CM以下(含9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22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90CM以上100CM以下(含100C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2600元罚款 | |||||
宽度超限100CM以上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3000元罚款 | |||||
39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几何尺寸超限)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长度 | 长度超限0.5M以下(含0.5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教育放行 | 一年内,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按规定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有两项及以上尺寸同时超限的车辆按最高一项处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仅几何尺寸超限的不予处罚 |
长度超限0.5M以上1M以下(含1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处2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1M以上2M以下(含2M) | 责令卸载或者责令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4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2M以上3M以下(含3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6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3M以上4M以下(含4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0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4M以上5M以下(含5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4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5M以上6M以下(含6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18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6M以上7M以下(含7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22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7M以上8M以下(含8M)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2600元罚款 | |||||
长度超限8M以上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3000元罚款 | |||||
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卸载或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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