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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莱州公示网 2018-11-15 公告公示 3032 ℃ 0 评论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莱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烟办字〔2014〕33 号)和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莱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莱委2014〕20号),保留莱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烟台市和莱州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事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烟台市下放的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增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责。

3.增加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职责。

4.增加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职责。

5.强化社会工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同时要进一步转变人才管理职能,大力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及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报批工作;负责复员军人身份认定的调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的申报落实工作;负责全市复退伤残军人稳定工作;组织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四)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审核确认工作;负责“三峡”移民安置后的帮扶和稳定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按规定上报及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气象、人防等部门组织开展减灾工作;承担市防灾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与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资格认定;按照上级部署做好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社会组织培育、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等级评估工作。

(九)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流浪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报批全市经营性公墓。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上级和市拨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和信访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宣传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民政审计、统计工作;负责人员工资的计算调整、编报申报、发放工作。

(四)双拥与优抚安置科

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工作;审核报批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负责全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审核报批;指导优抚医院和烈士陵园工作;拟订全市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安置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复退伤残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队移交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发放工作;承担协调解决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老烈属等优抚对象的生活难、治病难等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救助、低保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低保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与低保管理体系;做好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查研究;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认定、发(换)证、复核等;负责全市低保金预算的申请和低保金的管理、发放;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组织指导“一站式”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指导“三峡”移民安置后的帮扶和稳定工作;承担全市城乡低保、“一站式”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社会福利与救灾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按照上级部署做好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承办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五保政策和五保资金的落实;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与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等救助工作,参与拟订教育救助等相关政策;拟订全市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各级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规划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八)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和监察工作;承担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和管理工作;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公募性基金会;负责全局依法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集中办理和办理结果送达工作;负责管理服务窗口及审批网络系统;承担行政审批资料管理及档案库建设;牵头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验收,开展本级各项认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和现场检查;负责按规定上报和公告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公示认证检查情况;负责制发行政许可证书批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负责流浪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收养、殡葬、地名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主要负责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地双方协调工作,指导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由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内设股级(含副股级)中层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1.“三峡”移民安置后帮扶和稳定工作职责,待相关工作验收结束后,移交市水务局。

2.原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按照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2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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