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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 |
收养状况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条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及镇街政府 |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收养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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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婚育证明(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已有子女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婚育证明。 |
||
3 |
当事人只有并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四章二十六条 2、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的通知(鲁计育政字[2002]14号,2016年8月公布继续有效)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生部门 |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生部门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并提交1、居民身份证;2、户口证明;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
|
4 |
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
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 |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5年9月29日修订)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持本人身份证到县级卫生计生局出具 |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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