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公告公示 正文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 |
就业证明(社保证明)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就业证明。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
学 校 |
人 社 局 |
1.监护人持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 2.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
适龄儿童、少 年就近免试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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