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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莱州市监广监行处字〔2019〕1935号
当事人:莱州市市立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370238437068312A1001
住所:莱州市鼓楼街298号、城区文泉东街1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焦学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莱州市文昌广场的LED彩屏上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制作现场笔录1份,获取了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1份,经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3张。当事人未提供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2019年6月2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1份。
2019年6月28日,调查人员对莱州市掖县东路久展广告设计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制作询问笔录,获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2019年7月1日,调查人员对莱州市云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制作询问笔录,获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9年7月2日,调查人员到位于莱州市文昌广场的LED彩屏处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当事人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制作现场笔录1份。
本案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与莱州市云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广告发布合同,于2019年5月23日起,在位于莱州市文昌广场的LED彩屏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播放时长30秒,播放次数每日150次,广告内容有3个,内容主要有“热烈祝贺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更名为莱州市市立医院;莱州市市立医院(原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影像中心,最新引进国际领先宝石能谱CT西门子1.5T高端磁共振(MR);莱州市市立医院(原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特色专科--眼耳鼻喉科,烟台特色专科,2018年白内障手术突破千例,烟台地区率先开展鼻内窥镜手术20年。”,广告发布费用应为9980元,尚未结算。当事人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后,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停止发布医疗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和案发后主动停止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5月23日开始,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负责人的身份;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的权限和身份;
5.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6.对广告发布者的询问笔录1份,发布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及发布者的经营资格、负责人身份及委托代理人资格。
7.对广告媒介提供者的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外广告设施出让合同1份,烟台云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广告媒介提供者的经营资格和媒介设施拥有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8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烟莱州市监广行告字〔2019〕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医疗广告涉及的内容或服务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医疗机构在发布前,应当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制作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宝石能谱CT西门子1.5T磁共振”“白内障手术、鼻内窥镜手术”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二十七条“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二)裁量标准1、罚款【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和第二百三十九条“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二)裁量标准1、罚款【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99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莱州市支行(地址:莱州市光州东街5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本站声明:本内容转载与莱州政府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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