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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莱州市监郭行处字【2019】0916号
当事人:莱州市东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莱州市郭家店镇东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风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莱州市郭家店镇东埠村
2019年5月10日,我局接投诉人举报,称其于2019年5月9日在莱州市东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所经营的阿里巴巴店购买的“栖霞红富士苹果礼品苹果贴字苹果有机红富士苹果 包装规格75mm5斤装”苹果,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我局予以调查并处理。
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莱州市郭家店镇东埠村中的莱州市东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在现场内发现经营使用的手机一部,通过调取其网店后台资料,发现在商品分类中有“栖霞红富士苹果”产品和相关的交易退款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获取了网店页面截图2张、支付宝流水帐单截图1张、订单退款截图4张,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获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9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网店关闭截图2张。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0日用款6580元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莱州市东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网店,销售本合作社种植的苹果。为了增加苹果销量,当事人在网店商品分类中使用“栖霞红富士苹果礼品苹果贴字苹果有机红富士苹果”商品名称,虚假表述苹果产地。至案发时,此种苹果在网店发生过两笔交易,在商品未发货前,均被购买人申请退款处理,2019年5月15日,当事人已关闭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开设网店对合作社种植的苹果虚假宣传的事实;
2、当事人网店页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网店的事实;
3、当事人支付宝流水账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开设网店的费用为6580元;
4、当事人订单退款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栖霞苹果订单取消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6、当事人网店关闭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已将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关闭,并删除相关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2019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烟莱州市监郭行告字【2019】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推销商品时,应保证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案中当事人为提高合作社苹果的销量,利用“栖霞苹果”的影响力,在自己的网店中将自产的苹果宣传成“栖霞苹果”对外销售。发布虚假广告,既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侵害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叙述案件经过,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未发生实际交易,且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平台上的网店关闭,并删除相关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莱州市支行营业厅(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莱州市支行,地址:莱州市光州东街 566 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莱州市市场监管局
2019 年7月2日
本站声明:本内容转载与莱州政府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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