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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之一: 参保职工调转,缴纳社保的基数怎样确定?

莱州公示网 2019-05-23 公告公示 681 ℃ 0 评论

按社保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总额,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申报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那么对于重新就业职工,应如何来确定缴费基数?2019年5月烟台人社局下发的烟人社发[2019]13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

对于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失业后到新单位就业的,以到新单位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申报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失业后当年度回原单位就业的,其当年度缴费基数仍按原 单位已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确认。

对于挂档缴费人员新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挂档缴费人员新就业的,以到新单位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申报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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