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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七张手写单据(执法人员对七张单据进行编号:单据①-单据⑦),业务负责人鞠晓辉提供了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无法提供出七张手写单据的供货方资质及对应的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七张手写单据进行证据保存。2019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3月15日前将七张手写单据的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提供至我局。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药房内,当事人业务负责人鞠晓辉当场无法提供出供货方资质,但是提供了手写单据对应的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经过比对,山东金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与手写单据①发货日期、药品数量不相符;山东睦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与手写单据②发货日期、药品品种及数量不相符;山东睦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与手写单据③发货日期、药品数量不相符;山东盛世万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与手写单据⑦数量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出手写单据⑥的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出与手写单据相符的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内发现涉嫌药品六盒(详情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电话请示分管负责人获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涉嫌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并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购进药品,无法提供出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2019年3月14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情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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