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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柞村镇西朱宋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莱州公示网 2019-05-08 公告公示 847 ℃ 0 评论

2019年3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七张手写单据(执法人员对七张单据进行编号:单据①-单据⑦),业务负责人鞠晓辉提供了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无法提供出七张手写单据的供货方资质及对应的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七张手写单据进行证据保存。2019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3月15日前将七张手写单据的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提供至我局。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药房内,当事人业务负责人鞠晓辉当场无法提供出供货方资质,但是提供了手写单据对应的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经过比对,山东金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与手写单据①发货日期、药品数量不相符;山东睦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与手写单据②发货日期、药品品种及数量不相符;山东睦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与手写单据③发货日期、药品数量不相符;山东盛世万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与手写单据⑦数量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出手写单据⑥的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出与手写单据相符的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内发现涉嫌药品六盒(详情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电话请示分管负责人获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涉嫌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并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购进药品,无法提供出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2019年3月14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情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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