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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金城镇凤毛寨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

莱州公示网 2019-04-25 公告公示 1092 ℃ 0 评论

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血塞通片(批号1705046,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11盒;手写单据两张(执法人员对单据进行了编号:单据1、单据2),单据1(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标示内容:项目:舒肝快胃片,数量30盒,单价28,金额840;项目:强筋健骨丸,数量20盒,单价28,金额560,客户名称:凤毛寨卫生室,2018年10月31日。单据2(出库单)标示内容:名称:丁香罗勒,数量100盒,单价13,金额1300,单位或姓名:凤毛寨,2018年8月1日。当事人负责人刘永琴当场无法提供出上述药品及手写单据对应的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对两张手写单据及刘永琴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提取留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前将上述药品及手写单据对应的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提供至我局。

2019年3月20日,刘永琴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单据1的供货方资质,单据2的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但是无法提供出单据1的随货同行单,也无法提供血塞通片的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购进药品,无法提供出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2019年3月20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情见扣押物品清单);3.并处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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