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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公示网 2019-04-09 公告公示 673 ℃ 0 评论

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能胜任的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人民调解员优先。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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