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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中医医院使用劣药案

莱州公示网 2018-11-19 公告公示 1291 ℃ 0 评论

2018年9月10日,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涉案事项交办单(烟)食药稽交办【2018】4094号文件,要求查处“莱州市中医医院使用的批号为1711280232的蒲公英”,并进一步核查其进货来源及产地。其移交的涉嫌药品检验报告书中显示,批号为1711280232的蒲公英水分13.4%,超过标准规定10.0%,不符合规定。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院从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嫌药品20公斤,抽样的400g,剩余19.6公斤,早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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