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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明波水产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博研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山东省莱州市太平湾海域明波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公布于众以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情况简介
项目位于山东省莱州市太平湾海域,在山东省莱州市太平湾海域明波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规划的未建区域内建设73.2403hm2人工鱼礁区,并建设20.0000hm2海藻场;人工鱼礁采用石块礁和方形钢混整体构件建设,石块礁由5个单位鱼礁构成,形成9万m³的石块鱼礁区;方形钢混鱼礁由10个单位鱼礁构成(每个方形钢混单位鱼礁由100个钢混鱼礁构件组成),形成8000m³的钢混鱼礁区;最终形成人工鱼礁98000m3·空;工程总投资共计2618.88万元,申请用海期限15年。
二、工程产生污染物及对环境的影响
1、污染源分析
(1)施工期
施工期间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产生量为72t;机舱油污水产生量为25.2t;施工船舶排放的废气中SO2、NOx、CO日排放量分别为15.28kg/d、22.61kg/d、42.78kg/d;施工船舶噪声源强为70~80dB;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6.75t。
(2)运营期
运营期间污染物包括:鱼礁管理、看护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约为100t/a;机舱油污水28.0t/a;船舶排放的废气中SO2、NOx、CO年排放量分别为0.09t/a、0.07t/a、0.25t/a;船舶噪声源强为70~80dB;项目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7.5t/a。
2、非污染环境影响分析
(1)对工程海域流场的影响:工程建设前后对海域潮流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工程周边,拟建人工鱼礁及周边海域潮流流速有所减小。工程建设对其北侧0.48km、南侧0.38km以外海域潮流场影响较小。
(2)对地形地貌冲淤环境的影响:本工程采用水下安放人工鱼礁进行养殖活动,礁体均采用透水式结构,工程周边海域整体冲淤趋势与工程建设前变化不大。
(3)工程施工产生的悬浮泥沙对海域水质的影响:项目施工期间投放鱼礁产生悬浮泥沙,施工产生的10mg/L浓度悬浮泥沙向N最大扩散距离约268m,向E最大扩散距离约89m,向W最大扩散距离约56m,向SSE最大扩散距离约175m。扣除人工鱼礁礁体面积后,施工期间产生的悬浮泥沙超二类水质标准(>10mg/L浓度范围)面积为58.0742hm2,大于20mg/L浓度范围为39.7099hm2。
(4)工程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本工程占用海域生物资源损失0.0465万元、生态系统服务损失11.8473万元,邻近影响海域生物资源损失0.1498万元、生态系统服务损失11.4934万元,总生态损失23.5370万元,综合补偿系数为0.10,项目用海造成的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总额为2.3537万元,约占工程总投资2618.88万元的0.09%。本海域无珍稀和濒危海洋生物,工程不会对海洋生物造成明显影响。
三、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收集后定期交由陆上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船舱油污水收集后,统一交由陆域资质单位处理,不对海排放。
(2)大气防治措施:选用环保节能型的施工船舶和机械设备,采用符合规定的船用清洁燃油;强化设备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工况。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船舶和机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吸声等降噪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减轻噪声污染。
(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陆域,统一由专用垃圾回收车辆清运,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生化预处理后统一收集送至陆域处理;船舶含油污水铅封后上岸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油耗低、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船舶机械;使用清洁的船用燃料;强化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运行工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燃料消耗,减少废气排放;无组织船舶废气自然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船舶采取对主机、辅机等设备安装隔振器,机器的进气口、排气口都应加装消声器,机器上安装有吸声衬里的隔声罩,管路接头尽可能采用挠性联接,在振动的板壳上采用阻尼处理等降噪措施;加强船舶机械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正常运转;船舶低速行驶、禁止鸣笛。
(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陆域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落实以上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本项目建设可行。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注意事项
1、对山东省莱州市太平湾海域明波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建设的意见;
2、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3、对项目施工及营运可能造成的污染的意见;
4、项目建设对调查人群生活的影响;
5、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影响的看法;
6、对项目建设的建议和要求。
六、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本公告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本公示指定的联系方式,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莱州明波水产有限公司
联系人:邵长清 联系电话:0535-2743518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青岛博研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玉莹 联系电话:0532-68069913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次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莱州明波水产有限公司
青岛博研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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