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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精神,按照《中共莱州市委编办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完善了《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现予公布。
清单事项具体包括:行政许可25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5项、行政检查37项、其他行政权力52项、公共服务事项27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导致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事项发生变化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提出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研究审核确定后调整发布。
附件: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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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
3700000122008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县 |
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及增加业务范围的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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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县 |
负责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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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
370000012201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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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3700000122018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县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进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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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3700000122019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县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内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进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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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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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3700000122023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
县 |
负责县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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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370000012202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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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3700000122027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对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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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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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6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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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3700000139031 |
行政许可 |
1、【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县 |
对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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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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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3700000199033 |
行政许可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县 |
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批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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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
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 |
3700000199028 |
行政许可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县 |
对设立点播影院的审批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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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县 |
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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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3700000132002 |
行政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
县 |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初审)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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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3700000132005 |
行政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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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
3700000132006 |
行政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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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3700000132017 |
行政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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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指导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3700000132018 |
行政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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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安全播出的监管工作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19 |
行政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
县 |
对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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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县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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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指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3700000132024 |
行政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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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3700000132026 |
行政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县 |
对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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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3706000103224 |
行政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设区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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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 |
3700000522002 |
行政给付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时给予帮助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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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认定 |
3700000722005 |
行政确认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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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承办国家级、省级和烟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3700000722008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主席令第42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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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3700000822007 |
行政奖励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县 |
对全县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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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3700000839005 |
行政奖励 |
【部委文件】《“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2018年10月31日联合印发)第四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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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
表彰和奖励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
3700000899004 |
行政奖励 |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十条:……。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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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指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3700000832001 |
行政 |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县 |
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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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指导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播电视部分) |
3700000832002 |
行政奖励 |
【部委文件】《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5年8月20日) |
县 |
提出本辖区推荐人选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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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管理文物工作 |
三级以上风险单位批准、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10 |
行政检查 |
【部委文件】《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2002年3月GA27-2002)7、1、1一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二、三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2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7、1、3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根据GA308的有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7、2、2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风险单位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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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省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2201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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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指导专业文艺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 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13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鲁文教〔2018〕7号)。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我省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情况以及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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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 |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3700000622014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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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和监督 |
3700000622015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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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
3700000622017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县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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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
3700000622018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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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19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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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3700000622020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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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22021 |
行政检查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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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 |
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22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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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35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驻地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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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24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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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
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
3700000639033 |
行政检查 |
【部委文件】《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2)印刷复制企业大检查,组织对本地印刷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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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
文化市场检查 |
3700000639032 |
行政检查 |
【部委文件】《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3)文化市场检查,全年组织对本地出版物市场、校园周边文化市场均进行集中检查或专项检查,以及对属地网站全覆盖监测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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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 |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9031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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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30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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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管理新闻出版业。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
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29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职责;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发放、注销、吊销的许可证在政府网站或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示。” |
县 |
负责本辖区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中,利用职务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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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
3700000639028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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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
“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检查 |
3700000639027 |
行政检查 |
1、【部委文件】《2019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印发)第三项:“案件查办(1)举报线索核查①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交办、转办线索的回复及查办情况。②举报线索转化案件情况。③重点线索核查情况。”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情况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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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
3700000639026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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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
全省新闻记者证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25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新闻记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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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 |
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
3700000639034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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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
全省报纸审读 |
3700000639023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出版单位的审读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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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
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
3700000640003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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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99011 |
行政检查 |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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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移动数字电视业务 |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1 |
行政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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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
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2 |
行政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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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4 |
行政 |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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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5 |
行政 |
【部委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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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6 |
行政 |
【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一、加强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新闻、咨讯及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为广大流动人群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和娱乐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视听节目播出形态,具备了与传统广播电视相同的媒体属性。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督促从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杜绝安全播出隐患。”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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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7 |
行政 |
【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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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8 |
行政 |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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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
3700000632009 |
行政 |
1、【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8 |
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10 |
行政 |
1、【部委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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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 |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11 |
行政 |
1、【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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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指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
对安全播出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12 |
行政 |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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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3700001022010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一般馆藏文物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2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 |
3700001022011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3 |
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
对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突发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
3700001022012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八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核查处理;按规定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4 |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
拟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
3700001022013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县 |
拟定对危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5 |
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
指定、优先购买文物 |
3700001022014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
县 |
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商店购买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6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 |
3700001022017 |
其他权力 |
【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7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管理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
3700001022018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文化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
县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8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
3700001022022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1月文物政发〔2011〕1号)第十三条:“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79 |
管理全市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
3700001022026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职权行使 |
80 |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3700001022031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81 |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3700001022032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82 |
指导专业文艺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 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
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 |
3700001022033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县 |
负责本县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和考点备案、开展考级活动前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0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
依职权行使 |
83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核 |
3700001022034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事项进行初审后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84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审核 |
370000102203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订;确需修订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订方案。修订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审核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项目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85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工作 |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
3700001022040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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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86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博物馆定级评估 |
3700001022043 |
其他权力 |
【部委文件】《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08年2月文物博发〔2008〕6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十五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评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87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 |
3700001022048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88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申报、审核、备案 |
3700001022049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县级地下文物保护区划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89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3700001022050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县 |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配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0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备案 |
3700001022051 |
其他权力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一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县 |
负责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1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审核 |
3700001022052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
县 |
配合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2 |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 |
3700001022053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
县 |
按照上级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3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备案 |
3700001022057 |
其他权力 |
【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
94 |
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
3700001022058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5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 |
3700001022059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发现水下文物提出处理意见,重要发现逐级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6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保养维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备案 |
3700001022060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养维护工程的审核报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7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 |
3700001022061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县 |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和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8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
3700001022062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县 |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99 |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划分核定长城等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调节游客人数 |
3700001022063 |
其他权力 |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及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或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数的核定,调节游客人数。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100 |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年检 |
370000102206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年检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101 |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 |
370000102206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单位信息变更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102 |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方案审核 |
3700001022066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技术方案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103 |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
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的审核 |
3700001022067 |
其他权力 |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鲁政发〔2008〕93号):“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 |
县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利用项目的论证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依职权行使 |
104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 |
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39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
县 |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05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的备案 |
3700001039037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
县 |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06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
报纸休刊或终止出版活动备案 |
3700001039036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县 |
辖区内的报纸出版单位办理休刊备案手续等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07 |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
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
3700001039035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08 |
承担记者站、新闻记者采编管理工作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34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签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第三十八条:“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县 |
辖区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
依职权行使 |
109 |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
3700001039032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出版物零售单位网络发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0 |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31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1 |
承担记者站、新闻记者采编管理工作 |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29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三十二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第三十三条:“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
县 |
辖区内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有关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2 |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
3700001039027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
县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3 |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 |
3700001039026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零售单位)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4 |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
3700001039025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定)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
县 |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5 |
承担记者站、新闻记者采编管理工作 |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的备案 |
3700001039024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县 |
辖区内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16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
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3700001039030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出版物零售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7 |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的备案 |
3700001039022 |
其他权力 |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8 |
监督管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和复制工作 |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
370000104000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9号)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著作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119 |
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
从事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登记 |
3700001099017 |
其他权力 |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20 |
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 |
3700001032001 |
其他权力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申请加入网络剧、微电影信息备案系统的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21 |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3700001022069 |
其他权力 |
|
县 |
负责指导县市区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依职权行使 |
122 |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3700000122040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县 |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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