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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文旅[2019]44号关于印发《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莱州公示网 2019-08-31 公告公示 1236 ℃ 0 评论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精神,按照《中共莱州市委编办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完善了《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现予公布。

清单事项具体包括:行政许可25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5项、行政检查37项、其他行政权力52项、公共服务事项27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导致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事项发生变化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提出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研究审核确定后调整发布。

 

 

附件: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      

           2019年821    

附件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3700000122008

行政许可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6、【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及增加业务范围的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3700000122010

行政许可

【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负责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3700000122016

行政许可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初审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3700000122018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进行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3700000122019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内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进行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3700000122021

行政许可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3700000122023

行政许可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负责县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3700000122024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根据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3、【莱州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20项“设立娱乐场所审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营业性演出审批

3700000122027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2013年6月文市发〔2013〕27号)“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3、【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文港澳台函〔2013〕151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邀请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大陆营业性演出不再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征求意见,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4、【莱州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17项“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3700000122034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其他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15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3700000122036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3700000139031

行政许可

1、【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3、【莱州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22项“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局。

对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3700000199033

行政许可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六条:“……(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下放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下放层级设区市、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5、【莱州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16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批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

3700000199028

行政许可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五条:“企业、个人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设立点播影院的审批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3700000132001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莱州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24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3700000132002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初审)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3700000132005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3700000132006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部委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0000132017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指导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3700000132018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安全播出的监管工作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3700000132019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对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3700000132022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市政府规章】《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9月12日市政府令第137号)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市区相关机构(含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实施。
5、【莱州市市委市政府文件】《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烟台市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莱政发[2017]35号):附件第124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承接。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指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3700000132024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3700000132026

行政
许可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部委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49项:“由省广电局实施的“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4、【莱州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18项“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3706000103224

行政
许可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通知》(2018年8月省政府令320号,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文物局委托烟台市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烟政字〔2018〕67 号),市文广新局受委托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设区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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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

3700000522002

行政给付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时给予帮助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给予帮助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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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认定

3700000722005

行政确认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四条:“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水下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文物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3、依法实施或委托实施文物认定的具体工作,作出决定或发布公告。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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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家级、省级和烟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3700000722008

行政确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主席令第42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件、范围、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1、【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3700000822007

行政奖励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全县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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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3700000839005

行政奖励

【部委文件】《“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2018年10月31日联合印发)第四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表彰和奖励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3700000899004

行政奖励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十条:……。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指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700000832001

行政
奖励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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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播电视部分)

3700000832002

行政奖励

【部委文件】《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5年8月20日)

提出本辖区推荐人选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评选方案提出本辖区推荐人选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管理文物工作

三级以上风险单位批准、监督检查

3700000622010

行政检查

【部委文件】《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2002年3月GA27-2002)7、1、1一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二、三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2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7、1、3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根据GA308的有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7、2、2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风险单位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一二三级风险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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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省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70000062201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通过)第四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协议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改)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指导专业文艺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 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3700000622013

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鲁文教〔2018〕7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我省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情况以及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情况、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7

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700000622014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通过,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旅游行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的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地方性法规】(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和监督

3700000622015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2、【部委文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09年12月文物保发〔2009〕44号)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重点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3700000622017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2011年12月文物督发〔2011〕21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0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3700000622018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国发〔1997〕13号)四、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加强调控和监督,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工商、文物和内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各地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1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2019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联合其他部门对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2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70000062202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2、【部委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文化部令第35号)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十一条:“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国发〔1997〕13号):“对文物系统之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办的博物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4、【部委文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1986年6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地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3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3700000622021

行政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部委规章】《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8月文化部令第38号)第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4

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

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2022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通过,2017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 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地方性法规】(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5

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35

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驻地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内的记者站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1、【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6

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2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部委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部署和公安部第19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3、【部委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第3次修订)第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商务部第10号令)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5、【部委规章】《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政发〔2011〕2号)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印刷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7

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3700000639033

行政检查

【部委文件】《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2)印刷复制企业大检查,组织对本地印刷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印刷复制企业开展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8

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检查

3700000639032

行政检查

【部委文件】《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3)文化市场检查,全年组织对本地出版物市场、校园周边文化市场均进行集中检查或专项检查,以及对属地网站全覆盖监测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开展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9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3700000639031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0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370000063903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1年3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委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部委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6、【部委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7、【部委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1

管理新闻出版业。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

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29

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职责;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发放、注销、吊销的许可证在政府网站或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示。”

负责本辖区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记者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中,利用职务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2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3700000639028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3、【部委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4、【部委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3

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检查

3700000639027

行政检查

1、【部委文件】《2019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印发)第三项:“案件查办(1)举报线索核查①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交办、转办线索的回复及查办情况。②举报线索转化案件情况。③重点线索核查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情况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情况开展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4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3700000639026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内的记者站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5

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全省新闻记者证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25

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新闻记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记者进行监督检查。
2、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6

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3700000639034

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7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全省报纸审读

3700000639023

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出版单位的审读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审读、专项审读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3、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8

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370000064000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9

拟订电影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3700000699011

行政检查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电影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0

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移动数字电视业务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1

行政
检查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1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2

行政
检查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2

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4

行政
检查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3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5

行政
检查

【部委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4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6

行政
检查

【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一、加强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新闻、咨讯及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为广大流动人群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和娱乐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视听节目播出形态,具备了与传统广播电视相同的媒体属性。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督促从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杜绝安全播出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5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7

行政
检查

【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6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管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8

行政
检查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7

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3700000632009

行政
检查

1、【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通过)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市、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8

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10

行政
检查

1、【部委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2、【部委文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第四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名、台标、呼号或变更设立主体的;……(五)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的;(六)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的”。
3、【部委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93号)第六条:“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各级播出机构台标的检查监管和备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辖区内播出机构的台标档案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台标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审批和监管,负责监督、指导省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当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的管理。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委托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的日常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9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11

行政
检查

1、【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局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安排部署,通过实地抽查、专项检查、工作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会商研判,清查整治各类违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0

指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对安全播出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12

行政
检查

【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播出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对全县(市、区)传输覆盖网运行秩序进行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1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3700001022010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一般馆藏文物的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2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

3700001022011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六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文物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程序,主动公示所需材料并。

2、依法依规开展藏品档案备案工作。

3、对藏品档案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3

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对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突发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3700001022012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八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六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处理权限,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核查处理;按规定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直接实施责任:

1、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对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2、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3、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4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拟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3700001022013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拟定对危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危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

2、依法依规拟定处理意见。

3、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5

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指定、优先购买文物

3700001022014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当提供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商店购买。”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国发〔1997〕13号):“四、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流传在社会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包括文物的特殊品种),应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国家对公民出售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商店购买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监管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指定文物商店购买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6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

3700001022017

其他权力

【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工作。

3、对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7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管理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370000102201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文化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12月国发〔2005〕42号):“三 、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五) 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部委文件】《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2008年1月中宣发〔2008〕2号):“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范围和步骤:(一)实施范围 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工作要求(四)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协调、指导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宣传、财政、文化、文物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

4、【部委文件】《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2008年10月鲁宣发〔2008〕23号):“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范围和步骤: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票价格。”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直接实施责任:

1、指导、督促辖区内博物馆做好免费开放工作。

2、会同宣传、财政等部门,对免费开放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

3、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8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3700001022022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1月文物政发〔2011〕1号)第十三条:“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9

管理全市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3700001022026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程序和所需材料并予以公示。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辖区内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0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700001022031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1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370000102203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莱州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莱发[2018]25号):附件1第19项之相关联事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2

指导专业文艺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 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

370000102203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2、【省政府文件】《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教〔2018〕7号)第六条:“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格的社会组织设立艺术考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艺术考级中心),承担省文化厅对艺术考级的备案职责。”

负责本县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和考点备案、开展考级活动前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0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3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核

3700001022034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事项进行初审后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初审、上报。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4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审核

370000102203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订;确需修订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订方案。修订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限和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12月国发〔2012〕63号):“二、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要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5、【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6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13年4月鲁政发〔2013〕9号):“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审核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项目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5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工作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3700001022040

其他权力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6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博物馆定级评估

3700001022043

其他权力

【部委文件】《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08年2月文物博发〔2008〕6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十五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评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博物馆评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处理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7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

3700001022048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组织或者委托实施验收。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验收合格和不合格的项目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8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申报、审核、备案

3700001022049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42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县级地下文物保护区划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申报、审核、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审核、备案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9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3700001022050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配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划定工作,并报告政府和督促有关部门划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涉及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0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备案

3700001022051

其他权力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一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负责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1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审核

370000102205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配合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2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

3700001022053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按照上级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3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备案

3700001022057

其他权力

【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4

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3700001022058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2、配合有关部门商定文物保护措施。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5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

3700001022059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42号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4、【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发现水下文物提出处理意见,重要发现逐级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到达现场,提出处理意见。

2、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3、联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6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保养维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备案

3700001022060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养维护工程的审核报送。

直接实施责任:
汇总、审核、报送每年保养维护工程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7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

370000102206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和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8

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3700001022062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申报、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审核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9

管理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居)、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划分核定长城等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调节游客人数

3700001022063

其他权力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12月国发〔2012〕63号):“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及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或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数的核定,调节游客人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划分核定的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划分核定工作。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已经划分核定的文物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0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年检

3700001022064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3、【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三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年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年检工作。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1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

370000102206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3、【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八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九条:“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单位信息变更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资质单位信息变更的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信息变更的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2

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在莱州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参与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方案审核

370000102206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2、【部委文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1月文物保函〔2014〕64号)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订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订意见,并对修订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3、【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12月文物保发〔2016〕25号):“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http://wbws.sach.gov.cn)(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技术方案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立项报告初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已经批复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3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的审核

3700001022067

其他权力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鲁政发〔2008〕93号):“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利用项目的论证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论证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组织论证审核。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论证审核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4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370000103903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2、【部委规章】《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2006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号)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根据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5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的备案

3700001039037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6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报纸休刊或终止出版活动备案

3700001039036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辖区内的报纸出版单位办理休刊备案手续等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7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3700001039035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8

承担记者站、新闻记者采编管理工作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

3700001039034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签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第三十八条:“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辖区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根据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9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3700001039032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零售单位网络发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0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3700001039031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3、【部委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4、【部委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第四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于审核登记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年度审核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审核,并于同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5、【部委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6、【部委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1

承担记者站、新闻记者采编管理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

3700001039029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三十二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第三十三条:“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辖区内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有关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根据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2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3700001039027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企业填报。
2、根据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及新闻出版统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3

拟订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执行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

3700001039026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零售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4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3700001039025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定)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报告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企业填报。
2、根据年度报告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报告。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度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5

承担记者站、新闻记者采编管理工作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的备案

3700001039024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辖区内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部委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6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3700001039030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零售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7

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的备案

3700001039022

其他权力

【部委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8

监督管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和复制工作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3700001040004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9号)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地方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著作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19

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从事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登记

3700001099017

其他权力

【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工作制度流程。
2、对行政区域内依法申报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信息进行受理、核实和备案,并及时准确公开备案信息。
3、统计汇总行政区域内电影流动放映计划和完成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放映现场监督检查,对放映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依托省市级农村电影监管平台设立县级监管平台,登记汇总在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且领取国家、省级政府补贴的放映队伍信息,并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对放映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统计数据准确性进行平台和现场监督检查,对放映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20

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

3700001032001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网发字〔2012〕376号)“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审核通过的节目信息,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广电办发字〔2018〕158号)“二、国家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制作机构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登记的指导。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的节目规划信息,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规划备案号的拟制作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三、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将节目成片报送总局。经广电行政部门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申请加入网络剧、微电影信息备案系统的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
2、对辖区的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申请加入网络剧、微电影信息备案系统的资料进行初审。
3、监督责任。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备案活动进行监督,对从事相关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21

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3700001022069

其他权力


1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对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负责指导县市区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及时纠正备案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2、【地方性法规】(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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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物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3700000122040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法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4、【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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